●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相应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