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平度市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5-12-24
平度市国土资源局
公 告
按照国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5年12月25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咨询电话:(0532)88397329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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